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 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表于: 9/17/23

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 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新冠肺炎对我市创业工作的冲击,拓宽创业 者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作用,落实《关于进一步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财金[2020]21号)、《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9〕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  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辽政发[2020]9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

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个人贷款展期贴息

第二条  对象及期限: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原则上不

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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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要件

1.居民身份证;

2. 新冠肺炎医学诊断证明。

第四条  流程

贷款人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由经办银行对患病情况进 行核查,确认贷款人患病后符合条件可展期还款,由经办银行向金

融局申请贴息,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第三章  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支持

第五条  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条件。职工超过100 人 (含)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

工比例由15%下调为8%。

第六条 明确小微企业贷款主体。创业担保贷款中的小微企 业贷款是以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主为贷款主体的经营性贷款,小

微企业贷款主体及贷款用途由银行认定。

第七条  加大小微企业贴息力度。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 保贷款贴息的,第一年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100%给 予贴息,第二年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超出中

央、省贴息部分由市级承担。

第四章  个人贷款身份界定

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五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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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毕业生等十类创业群体按原文件核查其相应手续。以“城 镇登记失业人员”身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核查其取得营 业执照前一个月是否有养老保险企业缴费记录,无记录者可申请

创业担保贷款。

第五章  高校毕业生贷款免担保

第九条  对象。个人信用报告状态为无记录或正常类,全国

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无记录的我市户籍或在沈购房的高校毕业生。

第十条 要件

1. 居民身份证;

2. 毕业证;

3. 个人信用报告;

4. 户口本或房产证(购房合同);

5. 其他个人贷款所需要件。

第十一条  未还款处置。对未及时还款产生的不良记录由银 行计入个人征信。若被银行起诉,将列入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

高”(将无法通过高速、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二条 代偿。发生的不良贷款产生的代偿损失,由财政

承担70%,银行承担30%。

第六章  优质创业项目贷款免担保

对象。参加省、市级或以上创业大赛、校园创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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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或其他创业基金类创业大赛获得前三名的,或获得资金支持的

优质创业项目。

第十四条  范围

1. 大赛包括:国家、省和市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举办的、中高

等院校举办的和创业基金举办的创业大赛;

2. 资金支持包括:奖金类、投资类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额度。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按照原文件个人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规定执行;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

申请贷款额度为50万元。

第十六条  要件

1.居民身份证;

2. 参赛材料、获奖证明、奖金(投资)证明;

3. 以个人申请贷款的还需提供个人贷款所需要件;

4. 以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的还需企业贷款所需要件,且满足信

用贷款准入条件。

第十七条 代偿。发生的不良贷款产生的代偿损失,由财政

承担70%,银行承担30%。

第七章 支持平台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八条  范围。通过线下实体平台或线上网络平台就业的 群体,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

用途由银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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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第十九条  要件

1.居民身份证;

2. 与平台签订的协议或相关证明;

3. 其他个人贷款所需要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文件中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必须符合十类人员

身份要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必须符合带动就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国家、省和市政府政策的以国家、省 和市政府文件的执行时间为准,其他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件 中与《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19]45号)不 一致的内容以该文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沈阳市创业担保贷

款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19]45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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