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9/21/23
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 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新冠肺炎对我市创业工作的冲击,拓宽创业 者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作用,落实《关于进一步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财金[2020]21号)、《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9〕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 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辽政发[2020]9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
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个人贷款展期贴息
第二条 对象及期限: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原则上不
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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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要件
1.居民身份证;
2. 新冠肺炎医学诊断证明。
第四条 流程
贷款人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由经办银行对患病情况进 行核查,确认贷款人患病后符合条件可展期还款,由经办银行向金
融局申请贴息,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第三章 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支持
第五条 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条件。职工超过100 人 (含)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
工比例由15%下调为8%。
第六条 明确小微企业贷款主体。创业担保贷款中的小微企 业贷款是以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主为贷款主体的经营性贷款,小
微企业贷款主体及贷款用途由银行认定。
第七条 加大小微企业贴息力度。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 保贷款贴息的,第一年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100%给 予贴息,第二年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超出中
央、省贴息部分由市级承担。
第四章 个人贷款身份界定
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五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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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毕业生等十类创业群体按原文件核查其相应手续。以“城 镇登记失业人员”身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核查其取得营 业执照前一个月是否有养老保险企业缴费记录,无记录者可申请
创业担保贷款。
第五章 高校毕业生贷款免担保
第九条 对象。个人信用报告状态为无记录或正常类,全国
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无记录的我市户籍或在沈购房的高校毕业生。
第十条 要件
1. 居民身份证;
2. 毕业证;
3. 个人信用报告;
4. 户口本或房产证(购房合同);
5. 其他个人贷款所需要件。
第十一条 未还款处置。对未及时还款产生的不良记录由银 行计入个人征信。若被银行起诉,将列入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
高”(将无法通过高速、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二条 代偿。发生的不良贷款产生的代偿损失,由财政
承担70%,银行承担30%。
第六章 优质创业项目贷款免担保
对象。参加省、市级或以上创业大赛、校园创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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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或其他创业基金类创业大赛获得前三名的,或获得资金支持的
优质创业项目。
第十四条 范围
1. 大赛包括:国家、省和市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举办的、中高
等院校举办的和创业基金举办的创业大赛;
2. 资金支持包括:奖金类、投资类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额度。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按照原文件个人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规定执行;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
申请贷款额度为50万元。
第十六条 要件
1.居民身份证;
2. 参赛材料、获奖证明、奖金(投资)证明;
3. 以个人申请贷款的还需提供个人贷款所需要件;
4. 以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的还需企业贷款所需要件,且满足信
用贷款准入条件。
第十七条 代偿。发生的不良贷款产生的代偿损失,由财政
承担70%,银行承担30%。
第七章 支持平台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八条 范围。通过线下实体平台或线上网络平台就业的 群体,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
用途由银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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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要件
1.居民身份证;
2. 与平台签订的协议或相关证明;
3. 其他个人贷款所需要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文件中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必须符合十类人员
身份要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必须符合带动就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国家、省和市政府政策的以国家、省 和市政府文件的执行时间为准,其他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件 中与《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19]45号)不 一致的内容以该文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沈阳市创业担保贷
款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19]45号)为准。
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场地(租)补贴实施办法(新修订)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要求,为吸引更多优秀大学生在沈阳创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二)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与注册地一致)首次在沈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
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工信局、大数据局:按照“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大数据管理局2023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导师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部门:按照我市关于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及“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现将《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导师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导师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教育局2023年3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
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场地(租)补贴实施办法(新修订)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要求,为吸引更多优秀大学生在沈阳创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二)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与注册地一致)首次在沈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
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工作实施细则》等4项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局、教育局、共青团委:按照我市“莘莘学子,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现将《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工作实施细则》等4项政策实施细则(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工作实施细则2.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沈落地项目无